关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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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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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抚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苏州市抚州商会,英文名为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uzhou,英文缩写为:FCCS。

第二条   本商会由江西省抚州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抚籍之家、 团结互助、 整合资源、 共谋发展。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搞好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苏州、抚州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为苏州市江西商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商会承担。

第七条   本商会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友新路1108号(0690绿色生活广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为会员搭建相互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苏州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六) 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和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江西省抚州籍在苏州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商会的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发展战略;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接受监事会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审议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商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热心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部署本商会重大工作事项;

(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六)提名对会员、理事会成员的表彰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负责人、理事、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选举产生监事长;

(三)对理事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商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商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商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商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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