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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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 浏览:3225次
苏州市民政局文件
苏政民管〔2016〕32号 签发人:胡跃忠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统一向各区(市)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二、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尚未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必须在2016年底之前依法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四、社会组织在涉外合作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已兼任的必须在2016年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六、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七、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要求,对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
年内,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
苏州市民政局
2016年9月26日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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