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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各市(区)试点登记 异地商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   浏览:1543次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苏政民〔2013〕197号

 

 


关于在各市(区)试点登记

异地商会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民政局、工商联,园区社会管理局、工商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办发〔201381号)关于“将异地商会登记试点工作扩大至各区(市)”的精神,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异地商会“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规定、《江苏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市民政局、工商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民〔2010270号),结合我市异地商会发展及登记管理试点工作实际,现就在各市(区)试点登记异地商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登记依法活动

在各市(区)的所有异地商会,都应履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手续,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商联的监督管理下,合法地开展活动。未经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违者,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各市(区)设立异地商会,以异地的省级区域为重点、适当扩大至有特色的地级市区域,一般不设立县级区域的异地商会。在各市(区)行政区划内,同一异地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异地商会,且异地商会间不能存在异地行政区划的隶属关系。

二、坚持“双重管理”

各市(区)新设立异地商会,一律不再由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当地民政局是其登记管理机关、工商联是其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各市(区)已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异地商会,除了变更、注销登记和换证、统计仍由苏州市民政局办理外,统一接受所在市(区)民政局和工商联的日常监督管理,异地商会的重大事项直接向当地民政局和工商联报告,苏州市民政局委托各市(区)民政局实行这部分异地商会的年度检查工作。

各市(区)工商联负责异地商会的业务管理。指导和推动异地商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搞好登记、年检等的前置审查和日常管理,对异地商会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指导和督促异地商会建立和完善对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处理商会内部事务;组织异地商会开展有益于健康发展的会务活动、政务活动、商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各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异地商会的监督管理。指导和帮助异地商会规范登记所需的文书资料,提供尽可能的服务帮助;通过参加重大活动和帮助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加强对异地商会的联系和了解;督促异地商会按时、按要求参加年度检查,按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遵守具体规定

(一)明确设立条件。各市(区)设立异地商会,除了要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对以下条件作具体要求:50个以上单位会员、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2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住所和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二)实行单位会员制。异地商会的会员必须是单位会员,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外市籍(苏州市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当地投资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包括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市籍的自然人,也不包括未取得单位名号的个体工商户。

(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各异地商会都应坚持依法立会、民主办会、制度理会和活动兴会,严格遵守章程,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和自谋发展。要科学设置组织架构,考虑到异地商会会员数不会太多,一般不要设立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按会员人数的30%左右设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按理事人数的30%左右设置。要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注重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内部治理制度。新设立的异地商会,都要按苏州市民政局、工商联《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民〔2010270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制度。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31012










抄 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省民政厅、工商联。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1012日印发

 




上一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

下一条: 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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