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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 浏览:3000次
苏州市民政局文件
苏政民规〔2015〕7号
关于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工业园区社会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工作,现就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苏州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目录”编制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愿申报、分级编制、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市)民政部门按登记管理权限分别负责。
三、申报加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三)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五)申报前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因成立时间较短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年年检的,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加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申报表(见附件);
(二)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花名册、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复印件;
五、“目录”编制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报材料,逾期当年不予受理。
(二)公示。登记管理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录入目录,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在当地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三)公告。公示期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公示情况进行最终确认,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当地民政部门网站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
六、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从“目录”中撤除:
(一)逾期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不能按要求完成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任务的;
(四)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
七、获得社会组织等级评估3A(含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等级有效期内未出现上述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可直接进入“目录”,无需另行申报。
八、《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自“目录”公布之日起3年。期满当年,社会组织应向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报。被从“目录”中撤除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在其网站上更新“目录”;对被撤除的,应及时在民政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进入“目录”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承接苏州大市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转移、授权、委托的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申报表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2015年9月6日
苏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印发
《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
社会组织目录》编制申报表
社会组织名称 | 成立时间 | ||||||||||||
业务主管单位 | 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 姓名 | 电子邮箱 | |||||||||||
手机 | 办公 电话 | 传真 | |||||||||||
业务范围 | |||||||||||||
开户行及 银行账号 | 税务登记证号 | ||||||||||||
办公地址 | 从业人员 | 人 | |||||||||||
近两年年检情况 | 20 年年检结论 | 20 年年检结论 | |||||||||||
是否符合参加等级评估条件 | 是□ 否□ | 评估等级 | A级 | ||||||||||
社会 组织 意见 | 郑重承诺: 所填报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社会组织印章:
年月日 | |||||||||||
业务 主管 单位 意见 | 审批意见:
年月日 | 登记 管理 机关 意见 | 审批意见:
年月日 | ||||||||||
此表一式四份,申报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执两份。
上一条: 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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